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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8條、第10條、 第12條業經財政部、衛生福利部及經濟部會銜修正發布

  •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第8條、第10條、第12條,業經財政部、衛生福利部及經濟部於112年3月24日以台財庫字第11203637150號、衛授國字第1120760331號及經工字第1125100801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