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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日本主要核災區酒品輸入查驗效能,自本(110)年12月1日起,以自用或樣品等免驗名義申請進口日本酒品者,應於進口報單「貨物名稱」欄位申報進口酒品之製造地都道府縣。」

  •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一、自日本核災事故後,國庫署對進口日本福島、群馬、茨城、栃木及千葉等5縣產製之酒品,持續維持逐批查驗輻射,未經國庫署檢測合格者,不得進口(含個人少量自用及樣品酒),以防止污染酒品輸入。

二、為加速對以自用或樣品(免驗通關代碼DN000000000001:進口供自用之酒類且進口數量不超過5公升者、DN000000000002:進口非供銷售之酒類,作為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其完稅價格在美金1千元以下者)等申請進口日本酒品之免驗案件查核時效,自本年12月1日起,進口報單「貨物名稱」欄位應加註進口酒之製造地都道府縣,例如:○○梅酒 製造地:京都。

三、如經查核有漏未申報都道府縣、申報錯誤、或申報內容與來貨標示不符等須補(更)正情形,將請進口人或其委託報關業者檢具相關資料逕向國庫署申辦;海關不受理此類報單修改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