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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財政部預告修正「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公告影本,並附該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 發布單位:菸酒管理科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辦理。
二、財政部前於本(110)年5月24日預告修正本辦法第3條、第7條、第23條草案,同日另以台財庫字第11003674661號函檢送預告公告影本,並附該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周知各界,110年7月23日已預告期滿,僅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修正意見,合先敘明。
三、嗣經參採國家發展委員會所提建議,財政部重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仍維持修正上開第3條、第7條條文外,增訂第18條之1條文,明定菸酒事業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且保有之個資達1萬筆者,應採行之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並對防範非法入侵或異常使用等應變措施,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復考量應給予菸酒事業調適期以資配合,明定第18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後6個月施行。

四、本案係踐行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程序,各界對於旨揭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財政部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