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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受款人儘速兌領縣庫支票,以維自身權益

  • 發布單位:財政處

籲請民眾於取得縣庫支票時,應儘速送交指定兌付機構兌付,以免因支票遺失或逾期,損及自身權益。
  苗栗縣政府財政處表示,依苗栗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等規定,縣庫支票應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經指定之兌付機構驗對相對證件無誤後兌付,倘支票遺失或逾發票日期一年(逾十五年者不予換發)者,受款人得檢齊相關文件依前開規定向財政處申請補發或換發手續。
  財政處說明,申請書可逕至苗栗縣政府財政處網站,點選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庫款支付科—下載【縣庫支票掛失止付及申請補發相關表單】、【縣庫支票換發申請書】使用或至縣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