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財政部115年1月30日台財庫字第11503613506號函,修正有關「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華民國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之規定,自115年2月1日生效。該部101年11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736720號令同日廢止。(如附件)
修正「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其他再製酒類」,名稱並修正為「財政部優質酒類再製酒類認證評審基準」,另廢止「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水果再製酒類」,業經財政部114年11月14日以台財庫字第11403772150號、第11403772151號令修正及廢止發布。
為讓民眾即時取得普發現金正確資訊,避免遭詐騙,財政部函請苗栗縣政府宣導「全民+1 政府相挺」普發現金相關影片,期使民眾皆能充分瞭解普發現金如何發放,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領取。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函請苗栗縣政府宣導有關定型化契約之爭議解決,由於各類定型化契約範本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未限制業者和消費者可以合意選擇調解、仲裁或以其他訴訟外之方式處理爭議,如有適合進行調解、仲裁之案件,得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並請多利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資源,以加速爭議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