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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軌國際斯德哥爾摩公約環境部新增列管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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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3-04-25 16:12

  為因應聯合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稱斯德哥爾摩公約)將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納入附件A消除清單,環境部公告將其增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並訂定運作管理規定,同時因應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全氟辛烷磺醯氟及全氟辛酸用於泡沫滅火設備中B類火災之滅火泡沫已屆斯德哥爾摩公約得使用之規定期限,配合刪除其得使用用途,接軌國際管理趨勢。

  環境部表示,為防制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污染環境及對人體危害及符合公約規定,環境部於99年及107年公告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烷磺酸鋰鹽(PFOS-Li)、全氟辛烷磺醯氟(PFOSF)及全氟辛酸(PFOA)為毒性化學物質依法管制,本次因應斯德哥爾摩公約加強管制全氟烷基類化合物,加嚴管制濃度為全濃度,並因應用於泡沫滅火設備中B類火災之滅火泡沫已屆斯德哥爾摩公約 得使用之規定期限,配合刪除其得使用用途。

  環境部強調,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及未達濃度百分之零點零一之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全氟辛烷磺醯氟及全氟辛酸於公告後,涉及許(核)可文件申請、標示、危害預防及應變專章等規定,分階段給予運作業者半年至一年半施行緩衝期。

  環保局局長陳華盛表示,本次修正公告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研商等行政程序,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承辦人:環境衛生管理科 林亞蓁037-558558分機512
承辦單位主管:科長 曾聿穎037-558558分機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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