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民眾詢問騎樓是否可以自行封閉、加設門片或作為私人空間使用。縣府特別說明,騎樓雖屬建物所有權人之私有產權,但其使用性質屬於提供大眾通行的公共空間,依法必須保持暢通,不得擅自封閉,以免影響行人安全並觸犯相關法規。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騎樓為都市設計中協助遮陽避雨、維持無障礙通行的重要設施,並可作為建築容積獎勵項目,目的在鼓勵建築物退縮並提供市民更舒適的步行空間。因此,雖然產權屬於私人,但使用上必須開放,不能視為自家範圍任意占用或加以封閉。
工商發展處指出,現行騎樓相關規定如下:
1.寬度:自道路邊界線起算不得小於 3.5 公尺。
2.高度:騎樓淨高不得小於 3 公尺。
3.地面高度及坡度:地面需與人行道齊平;若無人行道,須高於道路邊緣 10–20 公分,並保持適當排水坡度。
4.柱面退縮:騎樓柱面須距離道路邊界線 15 公分以上。
5.淨寬:騎樓最小淨寬不得小於 2.5 公尺。
上述規定,皆為確保市民步行安全及維持道路使用秩序,亦為避免因私人占用造成公共空間受阻。
縣府工商發展處呼籲,騎樓封閉、擺放雜物或占用作私人空間皆可能違法,請民眾共同維護市容及公共通行品質。如對騎樓規定仍有疑問,可洽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或至建築師駐點諮詢服務,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