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工程施工品質、防範工安事故並維護縣民公共安全,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表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恪遵「專職專責」原則,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以落實專業分工並強化營造業管理,縣府將依相關法令加強查核。
依《營造業法》第 34 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若違反可依同法第 61 條規定,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工商發展處處長呼籲,營造工程涉及建築結構安全及公共生命財產保障,專業技術須由專職人員全程負責。專任工程人員若跨行兼職,不僅分散專業精力,更可能導致工程品質下降,衍生重大公共安全風險。因此,法規嚴格限制相關人員必須專心於單一職務,不得心存僥倖非法兼職,苗縣府將持續針對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任職情況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