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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處辦理「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

一、補助項目:111年度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

二、申請期間: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05日止。

三、資格條件:(限110年9月1日至111年11月15日裝錶完成,且依收到公文通知者提出申請)

  1. 中、低收入戶
  2. 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
  3. 政府政策規定須接用自來水者。

四、審查方式: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理規定 。

  1. 應由裝設地點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2. 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25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其補助額度如下:(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二)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三)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三分之二。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本計畫僅補助工程經費,不包含收取之路修費。
  3. 鑑於經費有限,故用途為「商業用、農業設施、資材室、宿舍、工廠、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護理之家、寺廟、店鋪、公司等」之建物皆不納入補助範疇。
  4. 各縣市政府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補助。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依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申請及管考作業要點辦理。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2,000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