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府補助「113年度苗栗縣政府施政計畫-友善環境有機耕作補貼」,請申請者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苗栗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3年3月18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輔導單位彙整計畫後於113年3月25日前函送本府。
二、資格條件:當地農會、公所、立案之農業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 有機農業推廣補助:補助對象為凡坐落本縣耕地且合法使用之農民,其優先順序:
1. 具大專業農身分資格及條件之有機農戶。
(1) 苗栗縣農會輔導「青年農民」有案或具苗栗縣青年農民聯誼會會員資格之有機農戶。
(2) 其他已從事有機栽培之有機農戶。
2. 驗證通過取得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經輔導單位實地勘查、本府抽查符合規定者:
(1) 短期作物每年每公頃每期作補助新臺幣3,500元,每年最高補助2期作7,000元為限。
(2) 長期作物每年每公頃最高補助7,000元為限。
(3) 粗放經營之桂竹筍、牧草,每年每公頃最高補助2,000元。
3. 申請農地應實際農作並持續防除或管理雜草,使其生長量不致影響主作物生產,申請範圍內夾雜農路、農業設施、水塘、空地、農舍等建物,應覈實扣除面積。作物以間作、混作方式栽培,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各項作物面積,並以該筆土地申請(權利)面積為限。
4. 已申領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有案,不予補助。
5. 檢具文件為:
(1) 輔導單位彙整研提之有機農業推廣輔助計畫書(附件一)。
(2) 有機農業推廣補助申請書(附件二)。
(3)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審核表(附件三)。
(4) 近三個月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影本。
(5) 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
6. 有關受理申請之輔導單位(公所除外)配合本府推動有機產業所需業務費(受理申報繕寫每戶新臺幣15元)、勘查酬勞費(實地勘查、造冊每筆新臺幣35元),由本府相關年度預算酌予編列支應。
(二) 有機農業防治資材補助:
1. 凡驗證通過取得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及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戶,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之有機農業防治資材等,經輔導單位抽檢如實者,由本府補助1/2費用,農戶配合1/2費用,每年每公頃最高補助1,200元。
2. 檢具文件為:
(1) 輔導單位彙整研提之有機農業防治資材補助計畫書(附件四)。
(2) 有機農業防治資材補助申請書(附件五)。
(3) 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或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等。
四、本案申請相關書件請貴單位妥為保管至少10年,以為備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請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五、全案計畫預算金額概估:113年暫列新臺幣462萬元。
六、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