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府補助「113年苗栗縣外籍移工外展農務服務推廣計畫」,請申請者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苗栗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3年3月11日至113年10月31日止。
二、資格條件:苗栗縣合法立案且已取得農業部核准可引進外籍移工之農會。
三、補助項目:農業外籍移工政策推廣活動或研習等相關之必要性費用,其各項費用基準依各項法令規定範圍內報支。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俟簽請首長核准後,始得同意補助。
(一)申請補助公文。
(二)計畫書(格式自訂,內容應包括名稱、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進度,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獎勵金額上限:依本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辦理,並依個案計畫審核【每位農業外籍移工獎勵50元/天(16,500元/年,已含20%之行政費用),每個農會最多補助上限為 20 位農業外籍移工】。
六、全案計畫預算金額概估:113年暫列新臺幣500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