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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113年農特產品行銷推廣計畫」補助

一、補助項目:業務費、品嚐費、DIY材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講師費、場地費、租金、物品、宣傳費、宣導品、雜支補助等。

二、申請期間:11311日至1131031日。

三、資格條件:

   (一)本縣合法立案之農漁會及鄉鎮市公所。

四、審查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研提計畫(含計畫目標、執行期限、預期效益)及預算細目,函送本府審查。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100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690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