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業務費、租金、物品、雜支補助等。
二、申請期間:112年3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
三、資格條件:本縣合法立案之農會
四、審查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研提計畫(含擬解決問題、計畫目標、執行期限)及預算細目,函送本府審查。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25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00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