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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府辦理112年苗栗縣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請符合資格之農村再生社區提出修正後執行計畫書,並依公告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及「社區農村再生計畫申請須知」。

公告事項:

一、依上開申請計畫規定,欲提出經費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2年5月26日截止,逾期不受理。

(二)資格條件: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核定之112年苗栗縣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農村再生社區。

(三)補助項目:依說明相關規定及核定計畫說明書。

(四)審查方式: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修正後執行計畫書等函送本府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並經本府審查核定後,始得補助。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10-50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19,570,000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檢附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申請補助聲明書、利衝法第14條公開公平方式補助自主檢查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