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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獼猴正式公告禁止飼養,如有飼養須於11月30日前送交苗栗縣政府

  • 發布單位:自然生態保育科

自108年1月9日起臺灣獼猴由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後,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不得任意獵捕。然而仍有民眾以救傷、失親幼獸或農損防治等原因而收留飼養。臺灣獼猴為社會性動物,長期圈養將造成獼猴心理壓力與行為異常,且有可能造成人畜共通疾病的傳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9月30日依動物保護法正式公告臺灣獼猴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依據公告,本縣所有私人飼養之臺灣獼猴皆為違法,如有飼養民眾應於11月30日前主動送交苗栗縣政府農業處。自12月1日起經檢舉查獲者,除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逕行沒入該動物。

再次提醒,所有野生動物就算不是保育類,也受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保護法保護,不得任意捕捉飼養。如有發現失親幼獸或是受傷個體,請即刻通報苗栗縣政府農業處處理,切勿自行留置飼養,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