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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販賣登記/變更/停、歇、復業/展延申請書

  • 發布單位:畜產科

【申請人資格】
本縣經營飼料販賣業者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新申請/變更/停、歇、復業 (逾期須重辦)

  1. 申請書
  2.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1份
  3. 代表人身份證影本1份
  4. 公司地址為辦公場所,將飼料另外儲藏於他處倉儲者,應另附倉儲地址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乙份。

 

【申請方式】

請填具申請書及備齊應備證件後向本府農業處畜產科申請辦理

【備註欄】

  1. 經核准核發者須繳納登記證規費新台幣400元整。
  2. 飼料販賣登記證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15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登記。
  3. 飼料販賣業者應於歇業後15日內,向本府申報註銷原領得之飼料販賣登記證。
  4. 飼料販賣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註銷,損壞者應將原證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