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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申請說明

  • 發布單位:林務科

一、     申請條件:

(一)  土地部分: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1山坡地範適用之土地區位: 

(1) 有森林法法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
林業用地

(2) 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3) 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

2、土地最小面積0.1公頃以上

(二)  申請人部分: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2條規定如下:

1、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2、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3、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4、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指非為林地所有人,但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權等,以此資格申請者,第7年以後獎勵金減半為1)

5、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二、  申請流程

(一)  為配合造林季節,本府建議於每年10月至隔年3月底申請獎勵輔導造林。

(二)  備妥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1、 獎勵輔導造林申請書。

2、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可由受理機關協助列印)

3、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5、 申請人為共有土地所有人之一,應提出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

 

三、  造林獎勵金額度:

20年每公頃合計60萬元,各年之額度如下:

  1  年:每公頃12 萬元。

2-6 年:每公頃4 萬元。

7-20年:每公頃2 萬元。但申請資格為森林法第4 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

 

四、  檢測標準:

(一)  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

(二)  成活株數達70% 以上;自造林第7 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得 扣除自然枯死率2%

(三)  位屬山坡地,無超限利用。

(四)  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土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