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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貸款申請說明

  • 發布單位:林務科

一、申辦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獎勵私人或農民團體造林,發揮森林公益及經濟效用,特訂定造林貸款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造林貸款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資格:
需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
(二)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
1.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2.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農民團體。

三、申請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林齡未達一年之土地所需整地、新植及施肥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二)造林地撫育:林齡一年以上未達六年之土地所需補植、刈草、除蔓及施肥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三)造林地管理:林齡六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土地所需修枝、除蔓、疏伐、擇伐、間伐及病蟲害防治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四、申請方法:
(一)依「造林貸款要點」第十二條規定,借款人於申貸前應先填具土地勘查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林業管理機關(構)申請土地勘查。
前項所定林業管理機關(構)規定如下:
1.用地為私有土地或原住民保留地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2.用地為本會林務局國有林租地者: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
3.用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租土地、直轄市有或縣(市)有出租土地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4.用地為大學實驗林出租土地者: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林業管理機關(構)應於受理勘查申請後十日內派員進行勘查並製作土地勘查報告表;該勘查報告表應函送借款人,並副知本會林務局。
借款人再次申貸之造林地點相同者,無須辦理土地勘查。

(二)依「造林貸款要點」第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應填具貸款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提出申請:
1.造林貸款土地勘查報告表。但借款人再次申貸之造林地點相同者,免附。
2.造林位置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一千二百分之一或六千分之一),並應標示造林地位置。
3.借款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承租契約或土地管理機關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4.土地共有人、共同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個別借款人者,應另檢附分管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