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精進行政服務效能,簡化人民團體申辦程序自115年9月1日起核發之人民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書,將不再張貼理事長照片;另人民團體變更會址後,亦無須因會址異動申請換發立案證書,期透過行政簡化措施,減少人民團體申辦負擔,提升行政便利性。
依《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3條規定,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團體名稱、成立日期、會址所在地及證書字號等事項。若各項紙本證(明)書有遺失、毀損等情形,則可由負責人檢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未來將持續檢討各項人民團體會務行政流程,透過簡政便民措施,打造更友善、更有效率的服務環境,協助人民團體專注推動會務發展,共同促進地方公共事務與社會參與,民眾有會務相關問題或需參考範例表格亦可多加點閱本府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參考。
苗栗縣政府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https://sas.miaol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