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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補助

  • 發布單位:救助及專業發展科

扶助對象為籍設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符合第四條規定者:

  •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