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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單位僱用員工投保及相關權益維護提醒篇

一、依據:  

  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6日衛部救字第1111361307號函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111年4月11日保納新字第11160087773號(如附件)。

 

二、宣導重點:

  進用單位(即雇主)如有僱用員工,應於員工到職當日檢送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可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相關規定請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參閱及下載書表

   ※概念釐清: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為強制投保。

 

三、相關法規:就業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災保法,111.0501起施行)、勞工保險條例

 

四、相關罰則:

  雇主如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勞保局除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核處罰鍰外,自111年5月1日起將再依災保法規定,核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法公布投保單位名稱及違法事由,經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則按次處罰;又倘勞工發生職災事故,勞保局核給職災給付後,將向雇主追還給付金額。

 

其他權益維護

  📝雇主除應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及負擔勞、健保以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並高薪低報🚫薪資回捐🚫薪資未全額給付🚫等情事,以免違法受罰。

     📝社工/福人員勞動權益與安全議題延伸閱讀

 

✅投保業務請分別洽勞保局各地辦公處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及各地聯絡辦公室等服務據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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