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6日衛部救字第1111361307號函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111年4月11日保納新字第11160087773號(如附件)。
二、宣導重點:
進用單位(即雇主)如有僱用員工,應於員工到職當日檢送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可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相關規定請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參閱及下載書表。
※概念釐清: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為強制投保。
三、相關法規:就業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災保法,111.0501起施行)、勞工保險條例。
四、相關罰則:
雇主如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勞保局除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核處罰鍰外,自111年5月1日起將再依災保法規定,核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依法公布投保單位名稱及違法事由,經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則按次處罰;又倘勞工發生職災事故,勞保局核給職災給付後,將向雇主追還給付金額。
✅其他權益維護:
📝雇主除應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及負擔勞、健保以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並勿有高薪低報🚫、薪資回捐🚫及薪資未全額給付🚫等情事,以免違法受罰。
📝社工/福人員勞動權益與安全議題延伸閱讀
✅投保業務請分別洽勞保局各地辦公處、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及各地聯絡辦公室等服務據點辦理。
📣歡迎轉載分享📣https://www.facebook.com/100057035276993/posts/502681164976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