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13日廢止「辦理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從事社會工作業務年資審查要點」,並函頒「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要點」,後續相關修正如下:
(一)為透過薪資釐清申請人為全職或兼職情形,110年1月5日修正第二點有關檢附勞保投保明細「應載明投保薪資」,俾利判斷。
(二)110年5月19日修正第二點(共同性證明文件、資料-學歷證明)、第四點(年資累計標準)。
二、年資審查要點係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6條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審查訂定。
三、中央來文、新函頒年資審查要點及服務證明格式如下附件,請逕行參考及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