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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函釋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函釋摘要:

◎衛103.1110函:未受聘自行接案之社工師(如:帶領工作坊、擔任外聘督導及個案諮商等無固定辦公場所、非長期或無僱傭關係之自行接案社工師),其申請執登之工作證明,仍請向執業相關單位申請以為佐證。

 

◎衛104.0827函: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業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核發執照在案者,按是項職務如為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定執業內容,職稱雖非「社會工作師」,尚屬本法適用對象,仍須遵循本法暨子法相關規定。(內99.0728亦有函釋在案)

 

◎衛105.0304函:社會工作師法§9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係指「實際勞務提供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衛107.1025函:社會工作師留職停薪(如育嬰、侍親、進修等)期間未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規定業務內容,應依同法第11條規定在停/歇業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報請原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未摘要部分仍可逕行參考函釋原文,如下列相關檔案。

🌺洽詢窗口:社會救助及社工科,張妤羚社工,(037)558049,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1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