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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苗栗縣公共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使用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發布單位:運輸管理科

依據: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

公告事項:

一、車輛駕駛人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路外停車場依停車場法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路邊停車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一)非電動汽車不得停放電動車專用停車位。

    (二)未停放於電動汽車充電専用停車位者,不得使用其充電設施。

    (三)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僅提供電動汽車充電時停放,並以12小時為限,但現場另有公告者,以現場公告為準。

二、電動汽車充電時應依現場充電設備指引使用充電設備,以維護停車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