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4. 耕地租約於99年經判決承租人應繳付租金及租約繼承登記後,承租人未依判決繳租及積欠地租達2年之總額(100年及101年),是否得申請調解條處?

  • 發布單位:地權科

本案租約經判決確定後,一方不履行時,仍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7條規定「請求強制執行」,非得為終止租約事由。至於判決確定辦理租約繼承登記後,承租人有積欠地租達2年之總額情形時,出租人仍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及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檢附申請書表單方申請辦理終止租約,公所受理後仍應依同辦法第2條規定「通知他方,於逾20日未提出異議後,准予辦理終止租約。」。如有爭議時,仍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申請調解調處,並於調解調處不成立後,移送司法機關審理。上開爭議事件非與前開經法院判決事件為同一事件,其所謂同一事件,係指同一當事人、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請求而言,三者有一不同時,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