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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耕地租佃爭議申請書申請事由,以「承租人轉租」及「繼續一年未繼續耕作」提出,是否可行?

  • 發布單位:地權科

承租人如有繼續一年未繼續耕作,耕地上為荒蕪(含遭人占用)或堆積廢物情形,其與轉租情形,應分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6條規定之情形。其於租佃爭議調解申請時,應以終止租約情形(第17條)或租約無效(第16條)提出調解申請法源主張依據,以為耕地租佃委員調解作成適當決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