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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承租人為受監護人時,其終止租約(放棄耕作權)如何辦理?

  • 發布單位:地權科

查承租權係財產權之一種,依民法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為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又依苗栗地方法院99年7月26日99年度家聲字第62號裁定「…上開修法前宣告禁治產事件程序中,僅有選定監護人…應先向法院聲請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依規定共同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其後方得依法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本案請申請人依上開規定選定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由其共同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後,方得代為同意放棄耕作權處分,並會同辦理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