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依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5條第2項後段規定「非現耕繼承人未能出具同意書時,得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具結如其他繼承人將來對該承租權之繼承有所爭議時,願負法律責任後辦理。」、復依同辦法第2條規定「…租約變更…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登記…一、經判決確定者。…」。繼承人以現耕事實辦理承租權繼承變更登記,應依法予以受理;如其他繼承人將來對其承租權繼承變更登記有異議,可向地方法院提起承租權繼承確認之訴,其經司法判決確定後,再據依司法判決確定結果辦理租約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