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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關三七五減租,出租人擬收回耕地,承租人以前施作之土地改良,出租人應如何補償?補償額度計算?有無相關規定或案例可供參考?

  • 發布單位:地權科

按「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所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