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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聽說內政部擬修正三七五減租條例有關租約終止補償之規定,原因為何?

  • 發布單位:地權科

依司法院釋字第580號解釋,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以下稱「減租條例」)部分條文做成非常重要的闡釋。該闡釋中指出:「……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第3款即賦予補償承租人之義務,乃為平衡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對出租人耕地所有權所為之限制,尚無悖於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本旨。惟不問情狀如何,補償額度一概為三分之一之規定,有關機關應衡酌憲法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及社會經濟條件之變遷等情事,儘速予以檢討修正。……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例第17條第2項第3款部分,以補償承租人作為收回耕地之附加條件,不當限制耕地出租人之財產權,難謂無悖於憲法第146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項發展農業之意旨,且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為因應上開解釋,減租條例第19條第3項,自95年7月9日起失其效力;又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依該解釋意旨,重新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