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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0年11月9日台內地字第1000207767號令廢止

  • 發布單位:地籍科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413047303號
主旨:本部100年11月9日台內地字第1000207767號令業經本部於104年6月15日以台內地字第1041304730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按10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之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優先購買權人
依第10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審查應補正者,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經審查無法認定有優先購買權時,應通知主張優先購
買標售土地者限期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二、本部100年11月9日台內地字第1000207767號令規定上述優先購買權人,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又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無法認定優先購買權人檢附之證明文件時
,應通知申請人限期循司法途徑處理,逾期未提起者,亦
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為避免滋生擬制放棄優先購買權影
響優先購買權人權益之疑慮,並兼顧得標人及優先購買權
人之權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優先購買權人逾
期未補正時,或無法認定優先購買權人檢附之證明文件,
經通知限期循司法途徑處理而逾期未起訴時,仍繼續進行
標售程序,至優先購買人如有爭議,仍得另行起訴保障其
權益,不受標售程序進行之影響,爰廢止上開令。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電子公布欄、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