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籍清理第11-2批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專戶公告

  • 發布單位:地籍科

主旨:本府已將地籍清理第11批(第2次)代為標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公告週知。
公告事項:
一、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苗栗分行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二、申請保管款地址:苗栗市府前路1號2樓(本府地政處)。
聯絡電話:037-559126
三、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5年06月01日存入專戶起,
至民國115年06月01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