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案件:凡登記原因為「買賣」的移轉案件,應於登記完畢次日起30日內,由權利人(買方)、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2.租賃案件:透過仲介業者成交之租賃案,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由仲介業者申報登錄。若當事人自行成交,則無須申報登錄。 3.預售屋案件:透過代銷業者成交之預售屋案(含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新成屋),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由代銷業者申報登錄。 4.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則直接裁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