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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何?

  • 發布單位:地籍科

壹、應記載事項 :

一、契約審閱期: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二、房屋租賃標的:房屋標示(住址、地號、專有及共有面積)、租賃範圍(房屋位置、車位、附屬設備) 。 三、租賃期間:起止日期。 四、租金約定及支付:租額、租期、支付日期及方式。 五、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押金<2個月租額、返還時間。 六、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 七、稅費負擔之約定:房屋稅、地價稅、印花稅、簽約代辦費、公證費、公證代辦費。 八、使用房屋之限制:使用方式、住戶規約、轉租、出借、他人使用、轉讓。 九、修繕及改裝: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之修繕、房屋改裝設施、房屋返還回復情況。 十、承租人之責任:承租管理保管房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房屋部分滅失: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屋滅失責任及權利歸屬。 十二、提前終止租約:得否提前終止、通知、違約金(不得超過1個月)、預收租金返還。 十三、房屋之返還:遷出戶籍、屋況及設備點交、未繳清費用支付。 十四、房屋所有權之讓與:租約存續、押金與預收租金。 十五、出租人終止租約:終止租約條件(未繳租金或應負擔費用達2個月、違反使用限制、擅自改裝設施) 。 十六、承租人終止租約:終止租約條件(房屋損害定期未修繕、房屋損毀未減少租金或維持租賃目的、房屋有危及居住人安全健康) 。 十七、通知送達及寄送:通知方式及住址。 十八、其他約定:是否公證、公證內容、保證人。 十九、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生效日、繼受人效力。 二十、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出、承租人姓名、統編、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拋棄審閱期間。 二、廣告僅供參考。 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 七、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