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8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60日(自115年4月30日至115年6月29日止)。
二、本縣「115年度頭屋鄉地籍圖重測案」,因冊列土地所有權人居住所不明,致「地籍調查通知書」及「協助指界、實地測定界址通知書」無法送達,為依法完成地籍圖重測程序,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冊列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攜帶個人私章、國民身分證及證明文件,前往苗栗地政事務所(地址:苗栗縣苗栗市建功里大埔街38號,電話:037-331202)領取「地籍調查通知書」及「協助指界、實地測定界址通知書」,會同重測人員辦理地籍調查,逾期未辦理者,即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逕行施測。
四、如公告期間內不能親自辦理前項事宜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五、檢附「115年度苗栗縣頭屋鄉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公示送達清冊」及「115年度苗栗縣頭屋鄉地籍圖重測協助指界、實地測定界址通知書公示送達清冊」於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