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陳昭明等7人申請發給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價金及發還囑託國有土地案件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土地及建物標示:苗栗縣後龍鎮龍西段71地號等21筆土地(詳如附表)。
二、權利人姓名或名稱:杜番江。
三、權利種類:所有權。
四、權利範圍:1/41。
五、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24日止共3個月。
六、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八、囑託國有土地部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由本府囑託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發還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