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縣苗栗市環市道路第二期道路工程內苗栗市嘉盛段1101-9地號土地,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辦理廢止徵收案(案件編號:113T00K0011)。
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
內政部114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140262749號函。
公告事項:
原需用土地人:苗栗縣政府。
原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原徵收及廢止徵收之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原臺灣省政府76年12月31日七六府地四字第112632號函核准徵收。內政部114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140262749號函核准廢止徵收。
廢止徵收土地之詳細區域:詳如廢止徵收土地範圍圖、廢止徵收土地清冊。
相關圖冊陳列於本縣苗栗市公所、本府地政處地用科。
廢止徵收土地應繳納之價額:詳如廢止徵收土地應繳還補償地價清冊。
公告期間:三十天(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6 月12日止)。
繳回期限:公告之日起7個月內(114年12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繳回地點:臺灣土地銀行苗栗分行(苗栗市中正路402號)。
逾期不繳清應繳納之價額者,不予發還該土地,並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
原土地所有權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另如不服內政部廢止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抄送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