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內政部修正「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

  • 發布單位:重劃科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1年9月1日以台內地字第1110265162號令修正發布。

因應重劃後取得抵費地種類多元,為利主管機關得視個別抵費地條件及重劃區情形,靈活運用抵費地,爰修正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放寬抵費地處分限制,除公開標售外,得逕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以多元化開發利用,擴大重劃效益。

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