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公館鄉通明街道路工程內公館鄉館聖段787地號土地,因作業錯誤辦理撤銷徵收案(案件編號:113B00K0012)。
依據:
內政部114年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40260935號函。
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
公告事項:
原需用土地人:公館鄉公所。
原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公用事業。
原徵收及撤銷徵收之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原台灣省政府77年8月16日七七府地四字第155659號核准徵收函暨內政部114年1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40260935號核准撤銷徵收函。
撤銷徵收土地之詳細區域:公館鄉館聖段787地號土地。
相關圖冊陳列於本縣公館鄉公所、本府地政處地用科。
撤銷徵收土地應繳納之價額:詳如撤銷徵收土地收回地價補償清冊。
公告期間:三十天(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3 月12日止)。
繳回期限:公告之次日起7個月內(114年9月1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繳回地點:臺灣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逾期不繳回應繳納之價額者,不予發還該土地,並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
原土地所有權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另如不服內政部廢止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抄送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