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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市地重劃之三七五租約土地重劃後租約處理

  • 發布單位:重劃科

自辦重劃辦理主體為重劃區重劃會,故其重劃後之租約處理,宜由重劃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協調處理,協調不成者,重劃會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檢具有關資料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至於後續終止耕地租約事宜,由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附內政部112年3月25日台內地字第112026190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