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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分配之土地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移轉

  • 發布單位:重劃科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4條第1項及農地重劃第36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移轉,為維護個人權益,於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應向本府地政處重劃科辦理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