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111年)本縣竹南鎮轄區內通盤檢討後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土地

  • 發布單位:地權科

一、公告期間30日(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111年6月29日止)。

二、公告範圍:本縣竹南鎮轄區內通盤檢討後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土地(詳如後公告文及清冊)。

三、土地權利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有關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業務請洽苗栗縣政府地政處037-559133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