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有使用分區及土地使用地類別欄位,一般如果是非都市土地(發佈都市計畫範圍外)這2個欄位分別會記載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者是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等,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規定,計有特定農業區等11種使用分區及甲種建築用地等19種使用地類別。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依照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3項規定,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亦即上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將成為空白,取而代之的是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種分區及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等19種分類。
114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國土計畫法,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實施日期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屆時自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將依國土計畫法實施管制,區域計畫法及其子法將停止適用,因此以往依區域計畫法辦理之變更編定及更正編定等有關編定案件亦同時停止辦理。
國土計畫實施後對土地使用制度有以下6大變革,加強國土保育保安、加強農地維護管理、輔導農地違規工廠轉型、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強化地方主導空間計畫及尊重原民傳統文化。國土計畫將在兼顧發展與永續,均衡現在與未來需求的原則下,更有序地引導未來的空間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