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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實施後原有權益不會受損

  • 發布單位:地用科

       國土計畫法於馬總統任內且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經跨黨派討論,凝聚出國土永續利用共識,並於104年完成立法作業,105年5月1日施行,107年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110年各縣市政府完成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各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目前尚未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將依國土計畫法實施管制,區域計畫法及其子法將停止適用。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使現行區域計畫使用分區順利轉軌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分類,訂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以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前開手冊進行繪製作業。

       國土功能分區繪製時使用各項環境敏感地圖資,皆原為相關主管機關(如:林業、環保、水利、地質等)依各目的事業法令劃設之保育或保護區域所劃定,早已行之有年,並非繪製國土功能分區所新設,且原「區域計畫法」制度下,該等地區即已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各該目的事業法令規定禁止或限制使用。

      雖然依照上述的原則繪製各功能分區,但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例如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農業用地(例如農牧、養殖等用地)等,仍得允許從事其原容許之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如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仍得繼續從事住宅、零售等生活使用,如丁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已合法工廠,如農牧用地等也可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申請興建農舍,均得維持原來合法使用,保障民眾既有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