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

  • 發布單位:地價科

內政部114年1月14日頒發修正「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4條。

    旨在修正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4條規定,增訂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者,無須申請核准讓與或轉售。

    修正後條文如列:

第4條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須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

  一、買受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二、買受人於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

  三、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

  四、法人合併或改制後,由合併或改制後存續或新設立之法人,依法承受或概括承受。

  五、法人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

  前項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