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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取得土地之限制

  • 發布單位:地權科

為維護國民經濟利益、國家土地政策、國防安全關係,故制定土地法第17條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處分與外國人,以免妨礙國家安全、損及國計民生與民族生存。

土地法第17條規定:

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近年來,外國企業及個人在台灣的土地投資日益增加,社會各界對於外資購地的關切亦隨之提升。為回應民眾關切,外國人購地申請,需透過跨部門合作強化監管機制,確保所有交易皆符合法令規範。

 

本府提醒外籍人士及有意投資者,在購買土地前應詳細了解相關規定,並依照相關程序辦理申請,以避免觸法。相關規定請洽本府全球資訊網/地政處/業務專區/外人地權專區查詢或電洽037-559133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