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51條之1、第59條修正草案

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ㄧ、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其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配合立法院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三讀通過之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增訂地政士違反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以下簡稱實價登錄)規定可限期改正,嗣經行政院提出本法覆議案並經立法院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通過,回復為修正前條文。另考量實務上部分地政士因無法確知實際資訊而不具依法辦理實價登錄之期待可能,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將調整買賣案件實價登錄義務主體,爰擬具「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九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修正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即買賣雙方)於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共同申報登錄資訊,刪除地政士於買賣受託案件之實價登錄義務及其違反義務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一)

 

二、刪除立法院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三讀通過之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之施行日期,及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