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簡稱實價登錄)新制,於109年7月1日施行。
有以下重要變革:
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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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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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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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申報責任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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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經紀業、權利人(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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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及義務人(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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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申報時機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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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移轉登記後30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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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併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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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區分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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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有1次限期改正機會
地政士、經紀業,則裁處3~15萬元
罰鍰並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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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資訊不實:處3~15萬罰鍰並限期改正
價格資訊以外不實:申報人義務人有1次限期改正機會,逾期未改正者,處6000~3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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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申報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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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有1次限期申報機會,地政士、經紀業處予3~15萬元罰鍰並
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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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義務人有1次限期申報機會,逾期未申報且買賣案件已移轉登記完成者,處3~15萬罰鍰並限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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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地政處製表10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