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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修法後,勞工如果遭到職場性騷擾,是不是可以直接走外部申訴管道,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A1:1、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原則上還是先向雇主提起申訴。
2、但如果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可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處罰。
另外,「雇主未處理」或「被害人不服」雇主的調查結果或對行為人之處置,也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再申訴,經調查屬實後,可以要求雇主採取必要之處置。
Q2. 公司老闖就是性騷擾加害人,受僱者根本不敢申訴,只能離職?
A2:勞工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最高負責人有其相對的權勢地位,如果是性騷擾行為人,不管是上班時間或下班時間為之,都可以直接向地方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直接調查。
(1) 當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行為,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2) 加重懲罰性賠償:被害人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請求損害額最高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獲得更實質之補償。
(3) 被害人可調整職務:被害人在向外部申訴後,一直到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日內,勞工可以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以避免調查期間的壓力,雇主不得拒絕。
(4) 延長申訴時效:為了避免申訴人在職期間不敢申訴,新法中特別規定,離職後1年內都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Q3. 拜訪公司客戶時,被客戶性騷擾了,該怎麼辦呢?
A4:受僱者在業務往來的過程中,被對方的員工性騷擾,兩邊的雇主都應該負起相同防治責任。
本次修法,明定行為人方面的雇主,也要同様負起防治義務。也就是說,要求加害人的雇主知悉自己的員工於業務往來時,有性騷擾他方員工的情事時,一樣要進行處理。
Q4. 受僱者於下班後仍被公司的同事(或客戶)持續性性騷擾,也屬於於職場性騷擾防治的範圍嗎?
A4:受僱者遭受同一位公司同事,或不同公司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人(如客戶、合作伙伴等),於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反覆一再為性騷擾,本次修法後,一體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惟若性騷擾行為僅發生在非上班時間,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處理規定。
Q5. 受僱者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後,如果不服雇主所作的性騷擾是否成立的調查結果或是認為對行為人的懲戒不恰當,有什麼管道申訴嗎?
A5:受僱者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直接進行調查。進行的過程中,也會引入專業人士或團體,讓調查更可以被信賴。
若經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是認定原懲戒結果不恰當,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雇主限期內採取必要的處置。雇主若未依限採取必要處置,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