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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知

  • 發布單位:行政執行及消保科

訴 願 須 知
壹、 訴願之提起:

一、提起訴願之情形:
(一)人民對於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或本縣各鄉(鎮、市)公 所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遞送訴願書。
(二)人民因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2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向原行政處分機關遞送訴願書。

二、何謂「行政處分」?
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所為之「行政處分」,係指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 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三、「訴願」與「請願」、「陳情」不同:
(一)「訴願」:當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即得依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合法性或妥適性。
(二)「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提起請願,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例如:對政府發布的法規,縱認其影響自己權益而有不同意見時,僅能向主管機關請願,不能提起訴願。
(三)「陳情」: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四、何人可以提起訴願?
凡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論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等均得提起。

五、提起訴願之方式:
(一)訴願為要式行為,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之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人若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59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第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二)依訴願法第56條之規定,訴願書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並應載明下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1. 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2. 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 原處分機關。
4. 訴願請求事項。
5.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6.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7. 受理訴願之機關。
8. 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9. 年、月、日。
(三)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願者,上開所列記載事項3及6,載明事項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貳、訴願書填寫注意事項:
一、訴願人如係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願,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訴願人如係法人,提起訴願時應在『代表人欄』填寫法人之代表人,並加蓋公司及其代表人戳章。如多數人共同提起訴願時,所選定之代表人一至三人亦應在此欄位內逐一填寫。
三、『代理人欄』填具訴願人所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並應附具訴願之委任書。
四、『原行政處分機關欄』應將原處分機關全銜填入。
五、『訴願請求欄』填寫:即請求原處分撤銷或原處分某一部分撤銷。原處分並應詳載發文之日期及文號。如訴願請求有多項,並應逐一填寫。
六、『事實』與『理由』兩欄應簡明扼要。
七、檢附證物或附件,應書明名稱及字號。其證件為正本、副本或抄本,並應敘明。如係抄本並應在抄本上註明『與原本無異』字樣,並蓋章負責。
八、證物或附件中應檢附「原行政處分書」之影本。
九、訴願人、代表人、代理人,均須簽名或蓋章
十、訴願應於原行政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之。訴願書須於上開期間內「送達」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訴願受理機關,不能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