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2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案都市計畫之變更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二、旨揭再次公開展覽期間自114年6月16日起30天,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倘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由本府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後發布實施,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再次公開展覽說明會訂於114年6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時假竹南鎮立圖書館7樓視聽教室(地址:苗栗縣竹南鎮中正路108號)召開,請踴躍參加。
四、旨揭都市計畫書、圖公開展覽於本縣竹南鎮公所、頭份市公所及本府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請踴躍洽閱(亦可上網瀏覽,網址:https://www.miaoli.gov.tw/News.aspx?n=9494&sms=14676)。
五、張貼公告期間至少30日。